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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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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條
第 三 章 保險財務及保險費之計繳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56 條
最新修正:
2025-10-20
條文全文
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補充保險費,應自行計算後填具繳款書,於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如有溢、短繳時,保險人得自依法應繳或已繳之保險費中逕予互為抵扣。 投保單位未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足額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保險人得依查得之薪資所得,核定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並開具繳款單交投保單位依限繳納。
第 55 條
第 5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