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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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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及醫療費用支付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63 條
最新修正:
2025-10-20
條文全文
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應定期撥付保險人。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得由退輔會定期撥付保險人。
第 62 條
第 6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