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
第 11 條
命令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22-05-31
條文全文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申請許可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或不實記載。 二、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 三、實際從事工作與原許可之工作不符。 四、妨礙工作者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權利。 五、未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供相關投保證明文件。 六、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
第 10 條
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