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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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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命令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22-05-31
條文全文
工作者之待命及準備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繼續工作二小時,至少應有十五分鐘之休息。 工作者應於每週星期六或星期日擇一日全日休息,作為例假。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置備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次記載工作者之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
第 4 條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