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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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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命令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7 條
最新修正:
2023-03-14
條文全文
公益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者,受託人應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於信託關係消滅後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主管機關申報。
第 26 條
第 2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