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 1 條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訓練發展組,分四科辦事。 三、就業服務組,分四科辦事。 四、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分四科辦事。 五、職能標準及技能
-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業務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彙辦。 二、國際交流及合作事務之推動。 三、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四、提升行政效能與為民服
- 第 6 條 訓練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訓練政策、制度、計畫之研擬、規劃及督導。 二、職業訓練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三、職業訓練輔助措施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協調。 四、職業
- 第 7 條 就業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就業服務政策、制度、計畫之研擬、規劃及督導。 二、就業服務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三、就業市場資訊蒐集、分析之推動及督導。 四、求才、求職
- 第 8 條 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政策、制度、計畫之研擬、規劃及督導。 二、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促進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三、
- 第 9 條 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能標準、技能檢定與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政策、制度、計畫之研擬、規劃及督導。 二、職能標準、技能檢定與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法規制(訂)定、修
- 第 10 條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跨國勞動力政策、制度、計畫之研擬、規劃及督導。 二、跨國勞動力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三、勞動力來源國之協調聯繫。 四、外國人入國工
-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署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署辦公廳、宿舍新建、
-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15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作業整體規劃、研究發展與共同規範之研訂及推動。 二、本署與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三、資訊作業之教育訓練及推廣。 四、本署與所屬機關(構
- 第 16 條 法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之處理。 二、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三、受理訴願案件審議作業之處理。 四、相關業務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案件之會辦。 五、相關
- 第 17 條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二、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事業主管與履約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三、外國人從事補習班教師、運動教練、運動員、
- 第 18 條 勞動力發展創新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動力發展知識及數位相關事項之規劃及推動。 二、勞動力發展策略夥伴之開發。 三、勞動力發展策略之創新育成。 四、職業訓練師資之職能開發、訓練、
- 第 19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 2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