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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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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命令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處務規程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19-05-01
條文全文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署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署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 五、所屬機關(構)財產等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本署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第 10 條
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