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 1 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各類勞動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特設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本局)。
-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部主管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之投資管理業務。 二、各基金之投資政策、資產配置與年度運用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三、各基金風險預算之編製、定期性風險報告之編
-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財金相關專業人員,並不得超過三十人。 原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移入之五十一人,不納入
- 第 6 條 本法施行前,原勞保局隨業務移撥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
-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