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 1 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第 2 條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 第 4 條 技監、參事權責如下: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 二、法規、制度之研究改進及重要部務之建議。 三、技術業務執行之指導及監督。 四、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 第 5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二、勞動關係司,分五科辦事。 三、勞動保險司,分四科辦事。 四、勞動福祉退休司,分四科辦事。 五、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分五科辦事
- 第 6 條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動政策之研究發展、規劃及宣導。 二、勞工行政組織之規劃與中央及地方聯繫。 三、施政方針與施政計畫之編審、管制、考核及績效報告。 四、行政效能提升之規
- 第 7 條 勞動關係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會組織政策、法規、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工會組織之輔導、登記及發展。 二、團體協約政策、法規、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團體協約簽訂之輔導及推動。
- 第 8 條 勞動保險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二、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之研究、規劃及改進事項。 三、就業保險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
- 第 9 條 勞動福祉退休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福利及服務制度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二、職工福利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三、勞工工作與生活服務制度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四、勞工退
- 第 10 條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動基準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二、家事勞動保護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三、部分工時勞動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
- 第 11 條 勞動法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動法制之規劃及協調。 二、勞動法規審議作業之處理。 三、勞動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及諮詢。 四、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五、訴願案件之處理。 六、勞工保險
- 第 12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部與所屬機
- 第 13 條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 第 14 條 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 第 15 條 會計處掌理本部歲計及會計事項。
- 第 16 條 統計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動情勢統計、產業勞動統計、勞工僱用統計與勞動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編製及應用。 二、勞動統計資料之發布及統計報告之編刊。 三、勞動統計資料庫之建立及統計資
- 第 17 條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資訊計畫之審議及電腦作業績效之輔導查核。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四、
- 第 18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 1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