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查核及管理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24 條

條文全文

監測機構就下列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變更事項申報表(附表十),檢附相關資料,於變更後十五日內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一、負責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監測人員。 三、必要之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 四、認證實驗室有效期間及化驗分析類別。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之通知,得於變更後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