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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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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第 二 章 監測作業場所及監測頻率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8 條
最新修正:
2026-06-12
條文全文
作業環境監測之採樣、分析及儀器測量之方法,雇主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於機關網站登載之所屬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職業安全衛生機構或相關專業團體,建議使用之採樣分析方法辦理。 雇主為評估勞工短時間暴露或最高暴露濃度,依前項之採樣分析方法確有困難者,得以直讀式儀器實施監測。
第 7 條
第 9 條
相關函釋
1995-06-01
(84)台勞檢三字第 119581 號
依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暫代人員應自八十四年六 月十五日起停止代理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