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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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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條
第 一 節 通則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49 條
最新修正:
2025-01-06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但年金給付至遲應於次月底前發給。
第 48 條
第 49-1 條
相關函釋
2009-04-08
勞動 3字第 0980067497 號函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規定給予勞工相當於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金,並於發給工資之 日全額給與,惟如同一事故已領取勞保給付或依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費用 所得之保險給付時,雇主得主張抵充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