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爭議審議會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14 條

條文全文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勞保局或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申請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審議會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