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審議程序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18 條

條文全文

審議之決定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時,得依職權或申請人之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