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審議程序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23 條

條文全文

前條審議結果應作成審定書,並於審定後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及勞保局。 勞保局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執行之。 第一項審定書應附記,如不服審定結果,得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