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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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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第 二 章 勞工健康服務人員資格及措施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6
條文全文
事業單位對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比照該事業單位勞工,辦理前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事項。 前項從事勞動之人員不提供個人健康資料及書面同意者,事業單位仍應辦理前條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事項。
第 9 條
第 11 條
相關函釋
2016-04-06
廢 勞職授字第 1050201020 號公告
已廢止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0 條之 1 規定,公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 10 所定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特殊體格(健康)檢查之記錄格式,並自即日 生效
1997-08-04
(86)台勞職外字第 031147 號
對特殊性質行業聘僱外勞者,體檢檢查項目與特定檢查項目相同者,可一 體適用
1996-06-01
(85)台勞安三字第 118664 號
關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成人預防保健檢查之釋疑
1993-02-10
(82)台勞安三字第 04496 號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二條所稱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與特殊體格檢查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