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12 條

條文內容

第九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事項,事業單位依第三條規定僱用勞工健康服務人員辦理者,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及性質,訂定勞工健康服務計畫,據以執行,每年評估成效及檢討;依第四條規定以特約勞工健康服務人員辦理者,其勞工健康服務計畫,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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