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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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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第 二 章 勞工健康服務人員資格及措施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12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6
條文全文
第九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事項,事業單位依第三條規定僱用勞工健康服務人員辦理者,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及性質,訂定勞工健康服務計畫,據以執行,每年評估成效及檢討;依第四條規定以特約勞工健康服務人員辦理者,其勞工健康服務計畫,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第 11 條
第 13 條
相關函釋
2016-12-06
保職醫字第 10560412292 號公告
依據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辦理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新增「試壓耐氧檢查」項目支付標準
2016-04-06
廢 勞職授字第 1050201020 號公告
已廢止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0 條之 1 規定,公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 10 所定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特殊體格(健康)檢查之記錄格式,並自即日 生效
1997-07-16
(86)台勞動二字第 028476 號
所詢勞工特殊健康檢查之「複查」或「定期追蹤檢查」所需時間及費用, 是否應給予公假及由雇主負擔疑義
1993-02-10
(82)台勞安三字第 04496 號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二條所稱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與特殊體格檢查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