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勞工健康服務人員資格及措施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7 條

條文全文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以下簡稱職醫)資格。 二、具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之專科醫師資格,並依附表五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且具實務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依附表六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一、護理人員:護理師或護士資格。 二、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或公共衛生師資格。

相關函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