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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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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命令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第 12 條
最新修正:
2016-04-18
條文全文
主管機關應儲備勞工教育師資並建立名冊,提供各舉辦勞工教育單位遴聘。
第 11 條
第 13 條
相關函釋
1991-02-06
廢 (80)台勞福一字第 02394 號
已廢止
產業工會辦理幹部勞工教育研習活動,經費不足差額該由公司支付或由職 工福利金項下支付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