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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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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為實施勞工教育,倡導勞工終身學習,以增進勞工生活知能,發揮敬業精神,提高工作效能…
- 第 2 條事業單位及工會舉辦勞工教育,依本辦法辦理。
- 第 3 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 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設勞工教育委員會,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全國性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
- 第 5 條勞工教育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勞工教育政策之建議、諮詢事項。 二、關於全國勞…
- 第 6 條事業單位或工會得指定人員辦理勞工教育,其任務如下: 一、關於勞工教育計畫之擬訂、…
- 第 7 條勞工教育應以勞動事務、知能及生活等教育為範圍。
- 第 8 條勞工教育之實施,得單獨、聯合舉辦、委託工會、學校或相關機關團體辦理。
- 第 9 條勞工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及開放為原則。依其實際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
- 第 10 條勞工教育實施之時數,產業工人每人每年應在八小時以上,職業工人每人每年應在四小時以…
- 第 11 條勞工參加各項勞工教育,依相關規定所核發之成績考核、結業證明、學分證書或其他證明文…
- 第 12 條主管機關應儲備勞工教育師資並建立名冊,提供各舉辦勞工教育單位遴聘。
- 第 13 條主管機關應編纂與勞動事務相關之教育教材。各舉辦單位得依實際需要另行編纂或選用相關…
- 第 14 條勞工教育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事業單位從業勞工之教育經費,由事業單位負擔。 二、…
- 第 15 條事業單位、工會應將當年度勞工教育實施計畫與執行情形,分別於年度開始前及終了時,報…
- 第 16 條各級主管機關對勞工教育推行單位應予輔導並辦理評鑑,成績優良者,由主管機關獎勵之。
- 第 17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