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第 6 條

條文全文

事業單位或工會得指定人員辦理勞工教育,其任務如下: 一、關於勞工教育計畫之擬訂、實施及陳報事項。 二、關於勞工教育教材之編纂事項。 三、其他有關辦理勞工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