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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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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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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22-03-09
條文全文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得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者之資格如下: 一、非屬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受僱員工。 二、僱用前款受僱員工之實際從事勞動雇主。 三、非屬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 四、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提供勞務之人。
第 1 條
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