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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第 3 條

條文全文

前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人員,應以其雇主或受領勞務者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 前條第二款人員,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