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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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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受理職業病鑑定範圍如下: 一、保險人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時。 二、保…
- 第 3 條保險人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時,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
- 第 4 條保險人申請職業病鑑定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一、未備…
- 第 5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職業病鑑定,應建置職業病鑑定專家名冊(以下簡稱專家名冊),並得…
- 第 6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病,依下列鑑定案件疾病類型,分別組成職業病鑑定會(以下簡稱…
- 第 7 條前條所定分組鑑定會委員九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機關代表一人為分組鑑定會召集人,並…
- 第 8 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職業病鑑定申請案件時,應依疾病類型將有關資料送請鑑定會委員進行書…
- 第 9 條鑑定案件無法依前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作成鑑定結果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分組鑑定會召集…
- 第 10 條鑑定會之職業病鑑定結果,分類如下: 一、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
- 第 11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職業病鑑定,得派員或請勞動檢查機構派員,會同本法第七十條之財團…
- 第 12 條鑑定會為鑑定職業病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機關、團體代表或有關人員…
- 第 13 條鑑定會委員、第十一條調查人員或有關人員之迴避,及禁止程序外之接觸,依行政程序法第…
- 第 14 條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鑑定案件,尚未作成鑑定結果前,被保險人得隨時以書面…
- 第 15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分析職業病鑑定結果,去除可識別之相關人員個人資料及事業單位營業…
- 第 16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