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
第 14 條
命令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第 14 條
最新修正:
2022-03-31
條文全文
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鑑定案件,尚未作成鑑定結果前,被保險人得隨時以書面方式,請保險人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撤回鑑定之申請。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撤回職業病鑑定申請後,被保險人不得再以同一職業病事由,請保險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第 13 條
第 1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