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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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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第 二 章 年金保險之實施與變更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21-07-12
條文全文
年金保險契約未經勞工同意,雇主不得變更或終止。任意變更或終止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賠償。 事業單位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辦理投保或變更時,未檢附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者,保險人不得受理;保險人未依規定辦理,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第 12 條
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