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年金保險費之提繳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 23 條

條文全文

勞工自願另行提繳年金保險費者,雇主應通知保險人,並得自其工資中扣繳,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勞工不願提繳時,於通知雇主後,由雇主通知保險人,辦理其自願提繳部分停止提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