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
第 39 條
第 六 章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之扶助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39 條
最新修正:
2025-12-15
條文全文
依前條第二項撥款後,經查明申請文件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核定之扶助,並限期返還已扶助金額之全部。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 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費用者,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第二條之扶助。
第 38 條
第 4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