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附則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40 條

條文全文

准予扶助者,於扶助之相關法律程序終結後三十日內,受委任律師或勞工應將扶助結果、判決書、調(和)解筆錄、勞資雙方和解書或仲裁判斷書之影本送達中央主管機關查核。 勞工未依前項規定送達者,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