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調解委員之遴聘及義務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 10 條

條文全文

調解委員應於調解程序開始前,主動說明其與勞資爭議當事人之關係。調解委員就當事人請求調解之事項,有財產上利害關係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