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民間團體受委託調解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 21 條

條文全文

地方主管機關應備置受託民間團體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會所地址及電話。 二、代表人。 三、設立時間。 四、聘任調解人之姓名、學經歷職業、現任職務及符合調解人資格之事項。 前項受託民間團體名冊,應供公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