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調解委員之遴聘及義務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 5 條

條文全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調解委員: 一、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未成年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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