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
第 21 條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 21 條
第 六 章 附則
條文內容
檢查機構為執行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得就個案邀請專家學者協助之。
← 第 20 條
第 22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