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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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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第 六 章 附則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 21 條
最新修正:
2020-07-17
條文全文
檢查機構為執行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得就個案邀請專家學者協助之。
第 20 條
第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