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動檢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下列工作場所: (一)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二)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
-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製程修改:指危險性工作場所既有安全防護措施未能控制新潛在危害之製程化學品、技術、設備、操作程序或規模之變更。 二、液化石油氣:指混合三個碳及四個碳之碳氫
- 第 4 條 事業單位應於甲類工作場所、丁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三十日前,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申請審查。 事業單位應於乙類工作場所、丙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四十五日前,向檢查機構申
- 第 5 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甲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一),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 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 二、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第四條所定附表一至附表十
- 第 6 條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 二、曾受國內外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能力,並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
- 第 7 條 檢查機構對第五條之申請,應依其檢附之資料實施審查,並得就該工作場所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實施檢查。 審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
- 第 8 條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重新評估第五條檢附之資料,為必要之更新及記錄,並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 第 9 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二),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 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 二、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如附件二。 三、製程修
- 第 10 條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 前項評估小組之組成及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 第 11 條 檢查機構對第九條之申請,應依同條檢附之資料,實施審查。 檢查機構於審查後,應對下列設施實施檢查: 一、火災爆炸危害預防設施,如附件七。 二、有害物洩漏及中毒危害預防設施,如附件八。
- 第 12 條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及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依第九條檢附之資料重新評估一次,為必要之更新並記錄之。 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 第 13 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三),並檢附第九條各款規定之應審查資料各三份。
- 第 14 條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 前項評估小組之組成及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 第 15 條 檢查機構對第十三條之申請,應依同條檢附之資料,實施審查。 檢查機構於審查後,應對下列設施實施檢查: 一、一般高壓氣體製造設施,如附件九。 二、液化石油氣製造設施,如附件十。 三、冷
- 第 16 條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及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依第十三條檢附之資料重新評估一次,為必要之更新並記錄之。 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 第 17 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丁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四),並檢附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其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之簽章文件,及下列資料各三份︰ 一、施工計畫
- 第 18 條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於事前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 二、曾受國內外施工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施工安全評估專業能力,具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 第 19 條 第十七條之審查,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前往該工作場所實施檢查。 第十七條審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 第 20 條 事業單位對經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於施工過程中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時,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評估後,就評估之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更新施工計畫書及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並記錄之。 前
- 第 21 條 檢查機構為執行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得就個案邀請專家學者協助之。
- 第 22 條 檢查機構實施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時,製程安全評估小組、施工安全評估小組成員應列席說明。
- 第 23 條 檢查機構實施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時,應摘要記錄過程及決議等事項。
- 第 23-1 條 爆竹煙火工廠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或檢查時,應檢附由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 第 2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