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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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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辦法依勞動檢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下列工作場所:…
- 第 3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製程修改:指危險性工作場所既有安全防護措施未能控制新…
- 第 4 條事業單位應於甲類工作場所、丁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三十日前,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以…
第 二 章 甲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 第 5 條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甲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一),並檢附下列資料…
- 第 6 條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 一、工…
- 第 7 條檢查機構對第五條之申請,應依其檢附之資料實施審查,並得就該工作場所之職業安全衛生…
- 第 8 條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重新評估第五條…
第 三 章 乙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 第 9 條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二),並檢附下…
- 第 10 條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 前項評估小組之組…
- 第 11 條檢查機構對第九條之申請,應依同條檢附之資料,實施審查。 檢查機構於審查後,應對下…
- 第 12 條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及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依第九條…
第 四 章 丙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 第 13 條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三),並檢附第…
- 第 14 條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 前項評估小組之組…
- 第 15 條檢查機構對第十三條之申請,應依同條檢附之資料,實施審查。 檢查機構於審查後,應對…
- 第 16 條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及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依第十三…
第 五 章 丁類工作場所之審查
- 第 17 條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丁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四),並檢附施工安全…
- 第 18 條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於事前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
- 第 19 條第十七條之審查,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前往該工作場所實施檢查。 第十七條審查之結…
- 第 20 條事業單位對經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於施工過程中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時,應就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