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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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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第 六 章 附則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 24 條
最新修正:
2020-07-17
條文全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 23-1 條
相關函釋
1999-04-23
(88)台勞安二字第 017458 號
有關液化石油氣加氣站之加氣人員是否應接受「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 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