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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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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0-07-17
條文全文
事業單位應於甲類工作場所、丁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三十日前,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申請審查。 事業單位應於乙類工作場所、丙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四十五日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