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
第 100 條
第 二 節 壓力容器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00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熔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熔接明細表上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熔接檢查合格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第 99 條
第 10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