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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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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條
第 二 節 壓力容器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01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製造第一種壓力容器本體完成時,應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但在設置地組合之分割組合式第一種壓力容器,得在安裝前,向設置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
第 100 條
第 102 條
相關函釋
1998-10-06
(87)台勞檢二字第 043477 號
有關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擬採國外法規 (DIN標準) 製造壓力容器之 部份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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