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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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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1 條
第 四 節 高壓氣體容器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61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高壓氣體容器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二),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或其影本。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
第 160 條
第 162 條
相關函釋
2011-04-28
勞安字第 1000145491 號函
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151、161 條,目前我國、日 本採用每 3 立方公尺以下設置 1 個外,聯合國、美國、歐盟等國家均 規定每 75 立方公尺以下設置 1 個,就安全資證經驗而言,罐槽體每 7 .5 立方公尺以下設置 1 個防波板,已能滿足安全需求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