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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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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2 條
第 四 節 高壓氣體容器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62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高壓氣體容器經重新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檢查合格證,並註明使用有效期限。但符合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經檢查合格者,得在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註明使用有效期限。 前項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準用第一百五十五條,最長為五年。 外國進口者,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第 161 條
第 162-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