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節 高壓氣體容器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62-1 條

條文全文

高壓氣體容器經修改致其構造部分有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高壓氣體容器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