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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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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3 條
第 四 章 附則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63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不堪使用或因故擬不再使用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填具廢用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繳銷檢查合格證。 前項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經辦妥廢用申請者,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恢復使用。 第一項廢用申請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2-2 條
第 164 條
相關函釋
1996-06-24
(85)台勞安二字第 120857 號函
釋復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發布施行前已廢用在案之鍋 爐及壓力容器,是否得申請恢復使用乙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