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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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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4 條
第 四 章 附則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64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雇主停用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時,停用期間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者,應向檢查機構報備。
第 163 條
第 165 條
相關函釋
2003-10-02
勞安二字第 0920052202 號
有關固定式起重機已逾使用有效期限一年以上,未依規定向檢查機構報備 者,是否得依規定申請重新檢查
1996-06-24
(85)台勞安二字第 120857 號函
釋復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發布施行前已廢用在案之鍋 爐及壓力容器,是否得申請恢復使用乙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