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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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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5 條
第 四 章 附則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65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轉讓時,應由受讓人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換發檢查合格證。
第 164 條
第 166 條
相關函釋
2012-01-17
勞安 2字第 1010001126 號函
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2、165 條,由原設置於高雄第 四貨櫃中心 120 號碼頭沿軌道運行至 121 號碼頭設置,因貨櫃起重機 之結構、安全裝置及基礎等均未變動,僅沿港內軌道移動至不同碼頭區設 置,無竣工檢查之適用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