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
第 30 條
第 二 節 移動式起重機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30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雇主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伸臂、架台或其他構造部分時,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 29 條
第 3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