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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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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第 二 節 移動式起重機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31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如擬恢復使用時,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 30 條
第 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