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
第 2 條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條文內容
本辦法適用對象係指香港或澳門居民,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或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
相關函釋
2000-12-01 (89)台勞職外字第 0223038 號
有關警察局函詢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已取得華僑身分之香港澳門地 區人民在臺工作及管理等疑義
← 第 1 條
第 3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