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節 安全裝置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1 條

條文全文

吊籠使用液壓或氣壓為動力之升降裝置等裝置時,應有防止壓力過度上升之安全閥。 前項吊升裝置等除置備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制動器者外,應設置防止壓力異常下降,致工作台及吊臂急遽下降之逆止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