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節 安全裝置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2 條

條文全文

吊籠之控制裝置,應有自操作部分放手時,能自動將該吊籠之動作停止之構造。但其操作部分如分設於二處以上時,該裝置應為不能同時操作之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