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鋼索及吊鏈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64 條

條文全文

吊鏈及滾子鏈條(以下稱吊鏈等)之安全係數值,應在五以上(第五十八條規定之吊鏈,應在十以上),並應依下式計算: 吊鏈等之斷裂荷重 安全係數=─────────── 吊鏈等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吊鏈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延伸長度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五者。 二、斷面直徑減少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十者。 三、有龜裂者。 滾子鏈條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延伸長度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二者。 二、鏈環板斷面積減少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十者。 三、有龜裂者。